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之不得告訴,以有告訴權之配偶,縱容他方與 人通姦或相姦或加以宥恕者為限,若非第二百三十九條之通姦相姦罪,告 訴者又非配偶,自無該項之適用。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所列各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僅其第二 項之罪須告訴乃論,其他各項則否,原審既認上訴人係犯該條第三項之罪 ,自不在告訴乃論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