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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45 條
1.
裁判字號:30年上字第1814號
裁判日期:030.06.13
要  旨: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之不得告訴,以有告訴權之配偶,縱容他方與
人通姦或相姦或加以宥恕者為限,若非第二百三十九條之通姦相姦罪,告
訴者又非配偶,自無該項之適用。
2.
裁判字號:25年上字第1803號
裁判日期:025.01.01
要  旨: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所列各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僅其第二
項之罪須告訴乃論,其他各項則否,原審既認上訴人係犯該條第三項之罪
,自不在告訴乃論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