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第 6 條規定所稱之「附條件 同意」,係主管機關得於附加事業應立即停止參與聯合行為或協助主管機 關進行調查等義務後,事先同意申請人免除或減輕其罰鍰,待主管機關調 查程序終了後方作成終局性決定,故其性質並非終局行政處分;又該辦法 第 19 條規定所稱「撤回附條件同意」之性質為何,宜就同條項各款規定 之內容,參酌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分別認定之
汽車駕駛人肇事後,如涉有刑責而在其犯罪未被該管公務員發覺前,自行 向警察機關申報自己之犯罪事實並接受裁判者,應有刑法第六十二條之適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