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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43 條
1.
發文日期:102.01.03
要  旨:
法務部就賽鴿賭博違法案件「經檢察機關查獲但不起訴或緩起訴後」、「
雖經起訴,並經法院為拘役或罰金之宣告,惟易以訓誡時」、「雖經起訴
,且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惟法院又宣告緩刑者」行
政罰後續應如何處理之意見
2.
發文日期:042.08.28
要  旨:
查刑法第四十三條所定得易以訓誡之情形,純屬審判上所應斟酌之事項,
與同法第四十一條所定得易科罰金之條件,即執行是否顯有困難應由檢察
官認定者不同,故若原確定判決未為易以訓誡之諭知,檢察官祇應依判執
行,不得易以訓誡或聲請為易以訓誡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