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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49 條
1.
發文日期:057.05.10
要  旨:
查購買美軍轉售其福利社免稅物品牟利案件,對該轉售者,應否處罰,似
不宜一概而論。如係購買贓物固應依現行有關法律處罰。惟單純利用美方
人員得購買免稅物品身分,以高價轉售牟利之行為,法無處罰明文,尚難
認其為犯罪。至是否觸犯稅法或其他行政法規則屬另一問題。如欲防止此
類事件發生,似由警察或稅捐機關聯繫研酌為宜。
2.
發文日期:056.04.01
要  旨:
本件依民法第九百四十九條之規定以觀,被害人自被盜之時起二年以內得
向占有人請求回復其占有,故須經過此二年不變期間,典當業者,始得處
分其誤收之贓物。
3.
發文日期:040.06.01
要  旨:
查銀樓業購入竊取之礦金砂金,其責任在刑事方面,如知為贓物,可構成
贓物罪,得依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或第三百五十條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