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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43 條
1.
發文日期:090.11.23
要  旨:
有關線上遊戲之遊戲帳號角色及寶物是否為刑法竊盜罪及詐欺罪之客體乙
案
2.
發文日期:046.03.14
要  旨:
所述情形,應以甲說為當。
附台灣高等法院原呈:
據台中地方法院本年一月二十九日中烈呈牘字第三四○○號呈略以:「甲
詐欺乙之財物,乙訴甲詐欺罪於法院,案未辯論終結,乙與甲之女結婚,
甲乙成立三親等內之姻親,此時乙可否按刑法第三四三條準用第三二四條
第二項向法院撤回對甲詐欺之訴,有甲乙兩說;甲說:「應准撤回,蓋立
法意旨所以規定告訴乃論,無非為維持親屬間之和平,甲乙既已成為三親
等內之姻親,自以准許撤回為宜。」乙說:「主張不得撤回,謂刑法三百
二十四條所規定為親屬犯罪,必以有親屬關係為前提,故依其文義解釋,
必甲犯詐欺罪時與乙已有姻親 (三親等以內) 關係存在,方得適用,茲甲
犯罪在前,而發生姻親關係在後。雖案未辯論終結,亦不得撤回,為求家
室和平,儘可在量刑上以謀補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