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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 條
1.
發文日期:047.06.19
要  旨:
查刑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醫事人員因業務上需要
依法使用麻醉藥品並無刑責可言。惟若對於治療上無使用麻醉藥品必要之
人,故意假職醫病名義為人施用毒品,即非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仍無解於
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所定罪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