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對於修法規範民意機關正副首長賄選行為之相關作為說帖
曾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 公權貳年,緩刑伍年,可否登記為公職候選人疑義
為徹底防制賄選,以端正選風,修正「檢察機關實施通訊監察應行注意要 點」,並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