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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912 條
1.
發文日期:063.11.16
要  旨:
定有期限之典權,當事人如同意加長典期,應於典期未屆滿前,為變更典
權存續期限之登記
2.
發文日期:062.12.13
要  旨:
定有期限之典權,當事人如同意加長典期,應於典期未屆滿前,為變更典
權存續期限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