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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850-5 條
1.
發文日期:106.04.17
要  旨:
參照民法第 850-1  條規定,農育權存續期間原則上為 20 年,但以造林
、保育為目的之農育權,當事人得約定較長期限,究有多長,法無限制,
惟如有民法第 850-5、850-6 條所定情事,土地所有人仍得終止農育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