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照民法第 15-2 條等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於受輔助宣告前開立儲金帳 戶,受輔助宣告後提領存款、辦理帳戶變更事項等行為是否為「日常生活 所必需」,須就消費寄託契約約定內容判斷,又因涉及金融管理法規解釋 適用,宜由金融管理法規主管機關認定
民法第 15-2 條規定參照,受輔助宣告之人於受輔助宣告前開立儲金帳戶 ,受輔助宣告後提領存款、辦理帳戶變更事項等行為是否為「日常生活所 必需」,須就消費寄託契約約定內容判斷,因涉及金融管理法規解釋適用 ,宜由金融管理法規主管機關職權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