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令應以書面或以簽名、蓋章為之者,均得以電子文件或電子簽章為之 ,惟行政機關得視各法規規定之性質及業務需要,依電子簽章法相關規定 ,公告排除其適用
電子簽章法第 4、6、9 條規定參照,各機關若欲就特定事項排除電子簽 章法適用,應分別依法令或公告排除各自業管之申請事項及文件;另「與 親屬法有關事項之文書」應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係指民法就親屬關係與 親屬間權利義務設有應以書面或書面約定等相關規定之文書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