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076-1 條
1.
發文日期:111.03.29
要  旨:
依法令應以書面或以簽名、蓋章為之者,均得以電子文件或電子簽章為之
,惟行政機關得視各法規規定之性質及業務需要,依電子簽章法相關規定
,公告排除其適用
2.
發文日期:107.07.13
要  旨:
電子簽章法第 4、6、9  條規定參照,各機關若欲就特定事項排除電子簽
章法適用,應分別依法令或公告排除各自業管之申請事項及文件;另「與
親屬法有關事項之文書」應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係指民法就親屬關係與
親屬間權利義務設有應以書面或書面約定等相關規定之文書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