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人與加拿大籍同性配偶共同收養加拿大籍女童,應分別適用我國及加拿 大有關收養之法律規定,而就適用我國法部分,當事人須依民法第 1079 條規定取得我國法院之認可裁定,方屬適法
參照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 20 條規定意旨,為保障同性關 係之一方親生子女之權益,應許他方得為繼親收養,並於此範圍準用民法 有關收養之規定,惟同性配偶尚無法準用民法第 1074 條規定共同收養第 三人子女或由一方單獨收養他方養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