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8.15 09:14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第 1 條
1.
發文日期:097.10.29
要  旨:
公職人員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施行前就職者,應於施行後三個月內
申報財產,如於修正施行日前既已卸(離)職,則不適用新規定辦理申報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