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法第 5、27、45、46 條規定參照,第 5 條所稱「行為後法律或 自治條例有變更」限於已公布或發布且施行之實體法規變更,變更前後新 舊法規必須具有同一性,且為直接影響行政罰裁處之義務或處罰規定;又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就山坡地開發使用、管制應為水土保持法特別法,而 優先適用;另行政罰法施行日為 95.02.05 ,如違規行為係發生於 74 至 82 年間,主管機關如至 102.03.11 始予以裁處,則裁處權顯已因罹於 時效而歸於消滅
參照行政罰法第 45 條第 3 項規定,該項係於 100.11.23 修正公布, 於同年月 25 日施行,故所稱「修正施行前」,自係指 100.11.25 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