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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第 15 條
1.
發文字號:
法務部 法保決字第 10605011590 號
發文日期:
106.03.21
要 旨:
參照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 15 條、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可管理 辦法第 18 條等規定,為確保尿液檢驗準確性,「新受委託檢驗機構」應 不侷限於新得標承包檢驗機構,應含括原受委託檢驗機構再次得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