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信託之契約條款,如約定受託人就信託財產之管理處分或信託事務之 處理,並無裁量決定或運用決定權限,而僅須依諮詢委員會指示辦理,即 與公益信託法制未合
有關行政機關得代表國家行使代位權、詐害行為撤銷權等權利以保全公法 上金錢給付債權之學理依據及實務見解,可供行政機關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