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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52 條
1.
發文日期:060.10.05
要  旨:
查金門地區既無執行強制工作之勞動場所,來呈所述對受刑人葉某、董某
兩人,擬於本年十月十日先行交保釋放並限制出境,俟有執行之場所時,
再傳喚執行強制工作一節,准如所擬辦理,至擬囑託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委員會所屬之金門農場代為執行強制工作一節,核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五
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尚無不合,應由該首席檢察官逕與有關單位洽商辦理
。
2.
發文日期:060.07.07
要  旨:
查「各種保安處分之方法雖殊,目的則一,有數種保安處分之宣告時,如
屬同種執行其一,如屬異種而其性質上不能併存時,則將其中最適當者擇
一執行」本部經於五十五年七月五日以台 55.令刑 (五) 字第三九二○號
令示所屬各法院在案。來呈請示蘇某因竊盜等案所判處之強制工作應如何
執行,係屬具體案件,應由承辦檢察官參照本部前開命令意旨,自行斟酌
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