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34、35 條等規定參照,直轄市調解業務及經費編列, 為直轄市自治事項,各區調解委員會經費,由各區公所就實際需要,編入 自治預算支應,又調解案件來源甚多,除由當事人自行聲請外,尚有交通 警察單位轉介、里長或民意代表轉介及檢察機關轉介等情形,是否針對轉 介調解案件補貼經費,宜就各種調解案源管道進行整體通盤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