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對無管轄權限事項,未將案件移送於有管轄權機關,而對該事項 作成行政處分,應屬違法處分,且如未具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1 項 得補正情形時,機關宜儘速於法定期間內依同法第 117 條規定,撤銷原 違法行政處分
仲裁協會之設立,如與人民團體法第 3 條、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 費用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條及第 8 條等設立規定不符,地方 政府許可立案,核屬違法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