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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律師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 條
1.
發文字號:
法務部 法檢決字第 0930003301 號
發文日期:
093.02.27
要 旨:
有關律師、外國法事務律師申請聘僱具中華民國律師或外國法事務律師資 格之外國人從事律師工作,得逕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辦理,如 聘僱外國人為助理或顧問者,則依相關法令向法務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