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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律師法 第 20 條
1.
發文日期:112.02.22
要  旨:
律師於所加入地方律師公會區域外,倘已向全國律師聯合會申請全國執業
,或向受委任區域之地方律師公會申請跨區執業,即可於當地處理繫屬於
法院、檢察署及司法警察機關之法律事務,無須加入當地律師公會
2.
發文日期:112.01.31
要  旨:
律師於所加入地方律師公會區域外,倘已向全國律師聯合會申請全國執業
,或向受委任區域之地方律師公會申請跨區執業,即可於當地處理繫屬於
法院、檢察署及司法警察機關之法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