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行為人一行為同時涉犯貪污治罪條例賄賂罪及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 迴避法第 12 條規定者,請確實依行政罰法第 26 條規定辦理;如案經檢 察官起訴,應積極追蹤後續法院審理結果,俟法院為無罪、免訴、不受理 、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日起,就行為人所違 反利衝法情事請各政風機構將調查結果,依規定儘速陳報裁罰審議
當事人如採購契約未訂仲裁協議,而於履約爭議發生後始同意交付仲裁尚 非法所不許,如當事人為求採購機關同意提付仲裁,而對公務員有行賄或 交付不正利益情事,則有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至第 6 條罪嫌之虞
為避免公務人員因未經機關核可逕行赴陸衍生洩漏公務機密等情事,有效 落實公務人員赴大陸地區相關管理機制,並加強宣導赴大陸地區應行遵守 之相關法規,檢送「公務人員赴大陸地區違規違常案例彙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