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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62 條
1.
發文日期:101.03.03
要  旨:
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第 6  條規定所稱之「附條件
同意」,係主管機關得於附加事業應立即停止參與聯合行為或協助主管機
關進行調查等義務後,事先同意申請人免除或減輕其罰鍰,待主管機關調
查程序終了後方作成終局性決定,故其性質並非終局行政處分;又該辦法
第 19 條規定所稱「撤回附條件同意」之性質為何,宜就同條項各款規定
之內容,參酌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分別認定之
2.
發文日期:062.08.25
要  旨:
汽車駕駛人肇事後,如涉有刑責而在其犯罪未被該管公務員發覺前,自行
向警察機關申報自己之犯罪事實並接受裁判者,應有刑法第六十二條之適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