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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39 條
1.
發文日期:042.11.07
要  旨:
查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和姦罪,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之規定須告訴乃
論,如未經合法告訴自無從依刑法加以處罰,但倘該和姦行為具有違警罰
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者,則以違警罰並無告訴乃論之規定,
自得依違警罰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