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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07 條
1.
發文日期:047.06.26
要  旨:
查刑法第二百零七條販賣違背定程之度量衡罪之成立,須販賣之度量衡器
違背度量衡法所定之標準, (參照司法院三十五年院解字三二二八號解釋
) ,方為相當。現行度量衡法採行萬國公制,以萬國權度公會所制定鉑銥
公尺公斤原器為標準,長度以公尺為單位,重量以公斤為單位,容量以公
升為單位。一公尺等於公尺,原器在百度溫度計零度時,首尾兩標準點間
之距離,一公斤等公斤,原器之重量,一公升等於一公斤,純水在其最高
密度七百六十公釐氣壓時之容積, (密量衡法第一、二條) 。故如販賣之
度量衡器係屬法定公制,而違背上列標準,即應構成首開罪名。若所販賣
之度量衡器非屬法定公制,而為所謂台尺台秤者,度量法既未定其標準,
即無違背定程之可言,販賣此等非度量衡法所規定之度量衡器者,主管機
關為倡用公制,固得依法令為行政上之取締,尚難謂有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