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92 條
1.
發文日期:057.04.06
要  旨:
查民航公司或輪船公司均係法人,法人在民法上雖具有獨立之人格,但就
我國刑法規定言,并不能為犯罪之主體,此觀我國刑法第三十三條:主刑
之種類為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之規定自明,蓋前四種
刑罰僅得適用於自然人,而最後一種刑罰既罰金刑雖得對法人行之,然如
不能繳納,依刑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須易服勞役,法人仍屬無法承受。是對
違規擅運貓犬進口之航空公司或輪船公司,似無法引用刑法有關規定加以
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