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8-5 條、行政執行法第 17、24、26 條等規定及相 關實務見解參照,行政執行分署於核定拍賣條件時,如記載「該專有部分 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必須承買拍賣標的全部權利範圍」,與上述規定 及實務見解意旨未合;另義務人公司自行解散而由股東選任律師擔任清算 人,或義務人公司被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而由移送機關向法院聲請選 任律師擔任清算人,該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如有無正當理由不到或 為虛偽的報告情形時,行政執行分署得限制其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