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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859-4 條
1.
發文日期:105.01.14
要  旨:
民法第 859  條之 4  規定謂自己之不動產,必須需役不動產與供役不動
產均為同一人所有,共有人應有部分非限於共有物特定部分,以其設定役
權應認為係他人之不動產情形,而依據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辦理時
,依該條立法意旨,仍有民法第 106  條規定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