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859 條之 4 規定謂自己之不動產,必須需役不動產與供役不動 產均為同一人所有,共有人應有部分非限於共有物特定部分,以其設定役 權應認為係他人之不動產情形,而依據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辦理時 ,依該條立法意旨,仍有民法第 106 條規定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