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851、856 條規定參照,需役不動產辦理土地合併分割後,雖然供 役不動產之他項權利位置圖並未因合併分割而增加,惟因該不動產役權所 從屬之需役不動產面積已增加,於該不動產役權之特定便宜目的範圍內, 將可能增加供役不動產所有人之容忍或不作為負擔,故仍應取得供役不動 產所有權人同意,或由供役、需役不動產雙方所有權人就該不動產役權內 容另依協議定之,以兼顧雙方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