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義務人或其配偶開設之診所或事務所,其經營型態 如係獨資或合夥,該獨資或合夥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5 條第 1 項 第 3 款「對各種事業之投資」暨相關申報疑義之說明
參照民法第 668、682、692 條等規定,合夥清算乃合夥解散後了結內部 及對外一切法律關係之程序,如無解散事由或契約另定、破產等情事,則 合夥關依舊存續未消滅,自無由進行清算,合夥財產仍為合夥人公同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