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拾得遺失物制度在於從速確定權利之所屬而全其利用,亦有鼓勵拾得 人回復經濟價值之機能,按 98 年 7 月 23 日施行之民法第 807 條之 規定,拾得人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 6 個月,原始取得遺失物所有 權,因此,交通部認為鐵路法及公路法上所規範之對象僅限拾得主體為鐵 路機構及汽車運輸業,而非旅客或一般民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