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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658 條
1.
發文日期:099.02.22
要  旨:
基於拾得遺失物制度在於從速確定權利之所屬而全其利用,亦有鼓勵拾得
人回復經濟價值之機能,按 98 年 7  月 23 日施行之民法第 807  條之
規定,拾得人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 6  個月,原始取得遺失物所有
權,因此,交通部認為鐵路法及公路法上所規範之對象僅限拾得主體為鐵
路機構及汽車運輸業,而非旅客或一般民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