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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212 條
1.
發文日期:104.07.23
要  旨:
為使繼承人及利害關係人得以知悉遺囑存在,現行民法第 1212 條規定由
遺囑保管人將遺囑交付遺囑執行人,並以適當方法通知已知繼承人;如無
遺囑執行人,則應通知已知繼承人、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
,又遺囑保管人有無提示,並不影響遺囑真偽及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