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繼承人及利害關係人得以知悉遺囑存在,現行民法第 1212 條規定由 遺囑保管人將遺囑交付遺囑執行人,並以適當方法通知已知繼承人;如無 遺囑執行人,則應通知已知繼承人、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 ,又遺囑保管人有無提示,並不影響遺囑真偽及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