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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030-4 條
1.
發文日期:113.04.11
要  旨:
計算夫妻雙方剩餘財產差額之範圍,係就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以夫或
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據以計算剩餘財產。
人壽保險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生存配偶基於受益人身分取得保險給付請求
權,而保險人依契約約定所為給付之保險金額,非屬於「婚姻關係存續中
」所取得之婚後財產,此部分不列入生存配偶婚後財產之計算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