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報酬支給標準第 2、3 條規定參照, 證人或鑑定人住、居所與要求到場的行政機關非在同一鄉(鎮、市、區) 內者,交通費部分依火車莒光號票價或一般客運汽車票價計算,加計膳什 費及住宿費後發給;又膳什費每日支給二百元,如有短程或計程車資應包 含在膳什費中,不得另外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