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業違反水污法第 7 條第 1 項或第 8 條規定,究應由何機關裁處 及行政執行,應先釐清該法第 66 條後段應如何解釋及適用,如該規定有 意使處分機關與執行機關不同,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係依該條規定及行政 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據以執行;如處分機關與執行機關均為同一 機關,則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作成勒令歇業處分,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規定,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之
行政執行法第 37 條至第 40 條等規定參照,對於意圖自殺情形,具體個 案是否符合得予管束要件,應考量比例原則,依個案事實由行政機關審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