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照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4 條、水利法第 93 條之 4 定等規定,有 關水利法第 93 條之 4 限期回復原狀原處分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故 行為人屆期不遵行所為行政執行程序,縱依法交由下級機關執行,仍應以 經濟部為行政執行機關並以其名義行之
公告法務部排除電子簽章法有關「書面」、「文書」或「簽章或蓋章」適 用之法規及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