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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司法解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950 條
1.
解釋字號:釋字第26號
解釋日期:042.10.09
解釋文:
    典押當業既係受主管官署管理並公開營業,其收受典押物除有明知為
贓物而故為收受之情事外,應受法律之保護。典押當業管理規則第十七條
之規定,旨在調和回復請求權人與善意占有人之利害關係,與民法第九百
五十條之立法精神尚無違背,自不發生與同法第九百四十九條之牴觸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