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文: 最高法院 25 年非字第 123 號刑事判例稱:「……販賣鴉片罪,…
…以營利為目的將鴉片購入……其犯罪即經完成……」及 67 年台上字第
2500 號刑事判例稱:「所謂販賣行為,……祇要以營利為目的,將禁藥
購入……,其犯罪即為完成……屬犯罪既遂。」部分,與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 4 條第 1 項至第 4 項所定販賣毒品既遂罪,僅限於「銷售賣出
」之行為已完成始足該當之意旨不符,於此範圍內,均有違憲法罪刑法定
原則,牴觸憲法第 8 條及第 15 條保障人民人身自由、生命權及財產權
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