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行為,不論行賄人之身分如何,其性質均與貪污行為有別,不適 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本院釋字第九十六號解釋仍予 維持。
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三項之行賄行為,性質上不屬於瀆職罪,其幫 助或教唆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