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7 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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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法 第 32 條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112號
解釋日期:
055.04.27
解釋文:
行政官署對於違反行政執行法第四條所定行為或不行為義務者,經依 該法規定,反覆科處罰鍰,而仍不履行其義務時,尚非該法第十一條所稱 不能行間接強制處分。自難據以逕行直接強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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