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7 06:5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少年矯正學校辦事細則 第 7 條
輔導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輔導實施計畫之擬訂。
二、建立學生輔導資料。
三、學生個案資料之調查、蒐集及研究。
四、學生智力、性向與人格等各種心理測驗之實施及解析。
五、學生個案資料之綜合研判、分析及鑑定。
六、實施輔導、諮商及學生輔導成績之考核。
七、輔導性刊物之編印。
八、學生家庭訪問、親職教育、離校後之追蹤輔導及更生保護等社會聯繫
    。
九、輔導工作績效報告、檢討及研究。
十、辦理特殊教育及其他有關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學生輔導與社會資源運用之規劃及執行。
民國 110 年 07 月 30 日訂定
第 7 條
輔導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輔導實施計畫之擬訂。
二、建立學生輔導資料。
三、學生個案資料之調查、蒐集及研究。
四、學生智力、性向與人格等各種心理測驗之實施及解析。
五、學生個案資料之綜合研判、分析及鑑定。
六、實施輔導、諮商及學生輔導成績之考核。
七、輔導性刊物之編印。
八、學生家庭訪問、親職教育、離校後之追蹤輔導及更生保護等社會聯繫
    。
九、輔導工作績效報告、檢討及研究。
十、辦理特殊教育及其他有關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學生輔導與社會資源運用之規劃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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