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02:2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核發律師證書與外國法事務律師執業許可證及其未受懲戒證明收費標準 第 4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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