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12:5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停車場管理要點 3
三、本所停車場僅提供本所員工上班、洽公車輛及辦理接見民眾車輛等停
    車服務。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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