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1:3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職務宿舍管理要點 8
八、宿舍管理單位填發宿舍借用通知單通知借用人,借用人應於十五日內
    檢具填妥之公證請求書 1  份、公證書 3  份、宿舍借用契約書 3
    份、授權書 1  份、戶口名簿影本或謄本 1  份、身分證影本 3  份
    ,並完成公證手續後送交宿舍管理單位,經認可後完成借用手續將宿
    舍交予受配人進住。公證手續所需費用應由借用人負擔。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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