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22:3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17
十七、當事人請求查詢、閱覽其本人之資料複製本者,準用「法務部及所
      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民國 105 年 01 月 1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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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當事人請求查詢、閱覽其本人之資料複製本者,準用「法務部及所
      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