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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4 05:0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所興革小組設置要點 4
四、本小組原則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如無提案
    亦得延至次會期合併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
    故不能召集及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不能召集及
    主持會議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民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訂定
4
四、本小組原則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如無提案
    亦得延至次會期合併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
    故不能召集及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不能召集及
    主持會議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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