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11:5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駐衛警察管理考核獎懲要點 9
九、首長對考核委員會所作決議於覆核時如有不同意見,得交回復議或復
    議後於考核表上註明事實及理由逕予更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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