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6:2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檔案管理作業規定 4
肆、整理
十二、同一案卷,應按目次號大小,依序排列整齊。案卷卷夾內首頁應放
      置目次表。
十三、整理檔案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案卷厚度以三公分為原則。
  (二)檔案上加附之金屬物應予去除,但未裝訂前如確有分件必要者,
        得予保留。
  (三)檔案如有皺摺,應予理平;如有破損,應予修補。
  (四)檔案內容如有字跡模糊者,應洽請原承辦單位查明補註於公文用
        紙,並經所屬單位主管核可後併案裝訂。
  (五)檔案應以公文用紙尺度為標準,文件左右底三面邊緣應保持整齊
        ;過寬過大者,得予裁切折疊,但不得損及檔案之內容;未達規
        定標準者,應以公文用紙襯貼。
  (六)檔案上之附簽,應附於文件適當位置;附簽規格較小時,應以公
        文用紙襯貼,不得脫離原件。
民國 101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4
肆、整理
一、同一案卷,應按目次號大小,依序排列整齊。案卷卷夾內首頁應放置
    目次表。
二、整理檔案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案卷厚度以三公分為原則。
(二)檔案上加附之金屬物應予去除,但未裝訂前如確有分件必要者,得
      予保留。
(三)檔案如有皺摺,應予理平;如有破損,應予修補。
(四)檔案內容如有字跡模糊者,應洽請原承辦單位查明補註於公文用紙
      ,並經所屬單位主管核可後併案裝訂。
(五)檔案應以公文用紙尺度為標準,文件左右底三面邊緣應保持整齊;
      過寬過大者,得予裁切折疊,但不得損及檔案之內容;未達規定標
      準者,應以公文用紙襯貼。
(六)檔案上之附簽,應附於文件適當位置;附簽規格較小時,應以公文
      用紙襯貼,不得脫離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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