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02:3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暨少年觀護所推動志願參與服務工作(志工)實施計畫 9
九、暫停服務及離隊:
(一)連續無故缺勤超過二個月,本所得暫停其服務,並應繳回志工證及
      志工服。
(二)連續無故缺勤半年以上未能服務者,應主動辦理離隊;惟因公受傷
      、或因病,或有其他正當理由經本所認可者,不在此限。
(三)除特殊情形外,全年服務時數應達一百小時。
(四)經考核不符需求者,或其他不適任情況,或違反志工服務之義務者
      ,通知離隊。
(五)非經本所同意,不得以本所志工名義對外協商或從事有損害本所聲
      譽之行為,違反者除須負必要之法律責任外,本所得視情節輕重通
      知志工自行辦理離隊,或由本所逕予除名,經除名者,永不再進用
      。
(六)行為不端,或有重大工作過失,或其他影響本所聲譽之不適任行為
      者,通知離隊。
(七)因故無法繼續值勤,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敘明原因向志工業務承辦
      人辦理離隊並繳回志工證及志工服。
民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訂定
9
九、暫停服務及離隊:
(一)連續無故缺勤超過 2  個月,本所得暫停其服務,並應繳回志工證
      及志工服。
(二)連續無故缺勤半年以上未能服務者,應主動辦理離隊;惟因公受傷
      、或因病,或有其他正當理由經本所認可者,不在此限。
(三)除特殊情形外,全年服務時數應達 100  小時。
(四)經考核不符需求者,或其他不適任情況,或違反志工服務之義務者
      ,通知離隊。
(五)非經本所同意,不得以本所志工名義對外協商或從事有損害本所聲
      譽之行為,違反者除須負必要之法律責任外,本所得視情節輕重通
      知志工自行辦理離隊,或由本所逕予除名,經除名者,永不再進用
      。
(六)行為不端,或有重大工作過失,或其他影響本所聲譽之不適任行為
      者,通知離隊。
(七)離隊超過 1  年,如欲再回本所服務,應重新參加專業訓練。
(八)因故無法繼續值勤,應於 1  個月前以書面敘明原因向志工業務承
      辦人辦理離隊並繳回志工證及志工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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